解讀 |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
8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調整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3〕108號)。自9月1日起,調整優化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的檢驗監管方式。
一、出臺背景
1.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
2.促進外貿穩規模優結構。
二、主要內容
1.將“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逐批實施抽樣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
2.進口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礦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并實施現場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3.進口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海關對進口礦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不實施現場品質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4.公告第二條、第三條中”現場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三、海關監督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品質檢測監管方式調整后,海關保留對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實施監督檢驗的職能。
海關依企業申請,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4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中的“先放后檢”模式,對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實施品質檢驗并出具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品質證書。
熱點問答
一、海關實施品質檢測收費嗎?
答:無論是否由企業申請進行品質檢測,海關對于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的品質檢測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品質證書的,海關放行后是否可以銷售或使用?
答:海關現場對貨物完成合格評定放行后,企業可以提取貨物并銷售或使用。
三、企業申請海關出具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鋅礦砂及其精礦品質證書,完成現場抽樣后,貨物可以提離嗎?
答:完成抽樣后,貨物允許附條件提離,但不能銷售、使用。
四、企業沒有申請品質檢測,海關依職權實施品質檢測的,會給企業出具品質保證書嗎?
答:此種情況下,海關不會給企業出具品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