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之水產品
一、設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二)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無相關的動物疫情;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實施條例,和《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規定;
(四)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五)水產品的輸出國家(地區)和生產企業應符合海關總署公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以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名單》。
三、海關小貼士
1.《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查找路徑:海關總署官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務?>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
2.《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名單》來源:海關總署官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務?>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名單。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登錄海關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平臺(網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向海關提交材料。海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受理申請后,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許可證》;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